xx市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160戶納稅人(附名單):
你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限你單位自本通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持有關資料到xx市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經(jīng)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濰坊市地方稅務局或xx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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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送達納稅人名單
xx市地方稅務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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