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明確規(guī)定:一個家庭的成員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應立為一戶;一家分居數(shù)處,不在一起生活的,應分別立戶。另外,家庭戶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戶籍應當遷移到一處。 單戶,需要憑房產(chǎn)證或者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如果沒單獨的房產(chǎn)證或者宅基地土地使用證不可以單戶。符合條件的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分戶;提供房產(chǎn)證及復印件,所在村(居)委會、單位證明,戶口簿。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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