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補辦、換領身份證的最遲可領取期限是受理后的90天內(nèi)可領?。?/p>
如果當事人等身份證過期了再補辦,容易給自身的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提前90天以上辦理的,則會給各地的派出所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所以沒有必要;
需要說明的事:當事人身份證到期的,屬于換領,因身份證遺失或者損壞而補辦的,是沒有時間上的的,丟失或者損壞后,即可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fā)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xù)時,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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