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jù)規(guī)定,退役軍人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的退役軍人工資主管部分負責。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 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fā)放退役軍人優(yōu)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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