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財產(chǎn)、權利義務的企業(yè)組織,其代表人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內(nèi)部屬于雇員,但在外部以法人名義行事時,其行為視為法人行為,由法人承擔責任。根據(jù)《民法典》,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后果由法人承擔,但法人可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行為負責,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一、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的財產(chǎn),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組織。其實說白了就是這家公司。自然人是不能成為的。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jīng)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jīng)理。
法定代表人與在內(nèi)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nèi)部職權對抗的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機構(gòu)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一些與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授權指定,也有一些企業(yè)會找一些特定人來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代表著公司,沒有特別的情況的話,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的行為負責,輕一點為行政責任,重的有可能是刑事責任。
結(jié)語
法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yè)組織,擁有財產(chǎn),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在內(nèi)部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而在外部關系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授權,其行為后果由法人承擔。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由法人承受后果。若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因此,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行為負責,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gòu) 第一節(jié) 設 立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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