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quán)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chǎn)、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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