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yīng)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嗣駪?yīng)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yīng)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準。 人民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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