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jīng)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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