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分公司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性,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tǒng)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綜上,分公司依附于總公司而存在,總公司注銷后,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消亡,分公司也要注銷。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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