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已經(jīng)判定的子女的撫養(yǎng)權想要變更,首先一個是雙方達成共識。其次就是起訴變更,變更的一個條件有以下的情形:1、與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再具備能力撫養(yǎng)子女的,即可能會因為嚴重疾病而無法撫養(yǎng);2、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存在家暴的情況,或者是說所在的環(huán)境對孩子的成長是不利的。3、年滿10周歲后,子女決定跟隨另一方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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