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員工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兩罪的主觀方面都要求是故意,所以不知情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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