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除了保證金,當事人不需要交罰金。
1、取保候審交納的是保證金,不是罰金;
2、如未違犯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保證金會退還。
在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以后是要退還的,罰金是判處刑罰的一種,必須要等做出了罰金的判決再交納。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機關、人民和人民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人民和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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