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經(jīng)審理,對經(jīng)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chǎn)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人民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機關認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并列明財產(chǎn)的種類、數(shù)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
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條 人民經(jīng)審理,對經(jīng)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chǎn)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人民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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