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員工在工作中操作不當造成傷害是算工傷的,因為在工傷認定中,并不考慮職工是否操作不當。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原則,即發(fā)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工傷。當然,我們應不同意外疏忽和蓄意違章兩種情況,凡屬意外疏忽,即使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一般都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自殺自殘行為、斗毆、酗酒、蓄意違章造成傷殘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而蓄意違章一般是指惡劣的故意行為,包括憑主觀臆斷,以制造事故達到個人目的的違章行為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規(guī)規(guī)章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章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章,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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