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期內(nèi)正常辭職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或者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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