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夠有效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jù)有以下幾種:1、夫妻雙方簽訂的分居協(xié)議書;2、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產(chǎn)證等;3、夫妻雙方就分居事宜進行溝通的聊天截圖,或者往來郵件;4、證人證言,鄰居或者其他知曉夫妻間分居情況的人,可以作為證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滿兩年,又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夫妻分居滿兩年是法定的判離情形,但是夫妻分居必須是由感情破裂引起的,才會準予離婚,如果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因素而不得不分居的,不屬于可以離婚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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