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稅一般有受讓方來承擔。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yè)稅。以營業(yè)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zhèn)的)和3%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包括哪些?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chǎn)或特定的財產(chǎn)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chǎn)或特定的財產(chǎn)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chǎn)或特定的財產(chǎn)權益。
5、合建。
在開發(fā)房地產(chǎn)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chǎn)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chǎn)權。因合建而分配產(chǎn)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chǎn)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chǎn)權。
6、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chǎn),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xiàn)出來。
因篇幅問題不能全部顯示,請點此查看更多更全內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權所有 湘ICP備2023023988號-2
違法及侵權請聯(lián)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王興未律師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