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xù),原告又提供了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不出庭的后果,一是分割財產(chǎn)吃虧、二是對財產(chǎn)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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