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規(guī)定了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確定、繳納和退還的具體規(guī)定。保證金數額由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情節(jié)、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不再考慮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保證金應一次性交納,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在指定銀行專戶交納。若犯罪嫌疑人未違反規(guī)定,解除取保候審時應如數退還保證金。
法律分析
一、新刑訴法保證金數額如何確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新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證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
二、如何繳納保證金?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6、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及違反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提請人民予以逮捕。
三、保證金退還手續(xù)是怎樣的?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結語
根據新刑訴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的。新的規(guī)定不再考慮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保證金應一次性交納,并由犯罪嫌疑人、家屬、法定代理人或單位向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違反規(guī)定,保證金將如數退還給他。機關將嚴格審核后,簽發(fā)《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指定的銀行退還保證金給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jié)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準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八)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信兩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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