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合同的效力是如果主合同有效的,補充合同是依法訂立的,補充合同有效;另外補充合同可履行的,主合同無效不影響其效力的,補充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批準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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