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入冬與冬季、元旦和春節(jié)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杜絕火災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條例〉,特與單位法定代表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消防工作目標
(一)、商市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學校、幼兒園、寫字樓、醫(yī)院、國家機關、工廠等不發(fā)生起火冒煙事故。
(二)、和駐地200米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不發(fā)生有影響的火災。
(三)、全地區(qū)其它單位和居民不發(fā)生大火。
二、消防安全責任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工作,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防火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防火責任制度的落實,配備專兼職保衛(wèi)干部負責日常的防火工作。
(二)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規(guī)范,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消防職責。
(三)嚴格對化學危險物品、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四)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同時要落實防范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五)針對本部門、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對新職工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
(六)認真組織本系統(tǒng)、本單位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七)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維護管理,保證應有的使用效果。
(八)加強防火值班、巡邏制度。值班巡邏人員須身體健康,責任心強,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不安全問題。
(九)建立防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定期組織滅火演練。
(十)房屋、場地的出租單位和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與有關單位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按規(guī)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
三、法律責任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機構依照法規(guī)、規(guī)章除對直接責任人處罰外,給法定代表人以處罰。
(一)不制定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二)違反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
(三)違反用火、用電、用氣管理規(guī)定的;
(四)存在火災隱患不整改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五)對職工不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的;
(六)對消防設施、器材管理、維修不善,影響使用的;
(七)發(fā)生火災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反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
四、本責任書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由簽字單位與防火安全委員會存檔備查。
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單位(蓋章)監(jiān)督單位(蓋章)
簽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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