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婚后取得的財產(chǎn),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若是婚后被明確約定只贈與一方的股份,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chǎn),該方又將該股份歸還的,屬于處分自己財產(chǎn)的行為,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若是約定贈與的是雙方的,另一方不能單獨決定歸還,否則另一方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并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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