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會涉及到無權處分。
在協(xié)議離婚時,夫妻要對雙方的婚后財產進行分割,動產要交付,不動產要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在協(xié)議離婚時雙方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產,沒有在不動產管理中心辦理更名登記記,會有以下風險:
1、離婚后,房屋登記一方可以將房屋出售,并將售房款轉移,分配到房產一方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返還房產,只能向前夫或是前妻追償售房款;
2、離婚后,房屋登記一方將房產抵押,又不還款,導致房屋被拍賣,分配到房產的一方只能向前夫或是前妻主張損害賠償。
所在,在雙方協(xié)議離婚時,對已經分配好的房產辦理更名過戶登記為個人所有或按份共有,以防發(fā)生上述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__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__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__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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