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責任包括:1、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2、親自保管義務;3、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6、違約責任的承擔義務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該內容由 陳珺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chuàng)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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