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出具證明就有效。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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