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如果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只需另一方承擔超出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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