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爭女兒撫養(yǎng)權的關鍵條件和證據準備。男方可準備證據,如女方經濟困難、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母親責任意識不強、男方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女方有其他孩子而男方只有一個女兒等。同時,男方應準備醫(yī)療證明、長時間的照顧證明、對方有不良習慣或虐待證明、祖父母的照顧證明等。最重要的是,雙方應冷靜分析,尊重孩子的意愿,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出發(fā)點。
法律分析
一、離婚男方如何爭女兒的撫養(yǎng)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離婚男方想要爭奪女兒撫養(yǎng)權的可以從一些有利條件上準備證據,有利條件包括:女方經濟窘迫、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長、母親責任意識不強、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經絕育或是喪失生育能力,還有就是女方還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這一個女兒。再有一種情況就是女兒已經八周歲以上,自愿跟父親一起生活。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
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7、八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8、雙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二、男方爭取撫養(yǎng)權時應做好的證據準備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yǎng)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八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和孩子是爭論的兩個點。為了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雙方恨不得使出渾身解數。其實只要想明白不管孩子跟誰一起生活,他都是自己的孩子,并不會改變什么。夫妻雙方其實可以冷靜下來,在有利于孩子生長的角度分析下雙方的情況,或者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
結語
離婚男方爭取女兒撫養(yǎng)權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如女方經濟困難、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母親責任意識不強、男方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女方有其他子女而男方只有這一個女兒等。同時,如果女兒已經八周歲以上并自愿與父親生活,也有利于男方爭取撫養(yǎng)權。男方應準備醫(yī)療證明、長期照顧子女的證明、對方有不良習慣或虐待子女的證明等證據。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冷靜對待,從孩子的角度出發(fā),尊重孩子的意愿,為孩子的成長和利益著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2020修訂):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yǎng)與扶養(yǎng)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yǎng)與扶養(yǎng)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yǎng)人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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