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所購買的奢侈品,往往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為表達愛意贈送給另一方的,由于奢侈品屬于動產(chǎn),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權的贈與。即歸受贈人個人所有,就不能將該贈送的物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權所有 湘ICP備2023023988號-2
違法及侵權請聯(lián)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王興未律師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