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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財產內的「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來源:九壹網

法律意見

你好,我和我老婆是2012年結婚的。結婚后,我妻子掌管我所有的收入。因為她很愛打扮,虛榮心很強,經常用我們家的收入買一些高檔的化妝品和衣服,而我自己的工資也不是特別高,所以我經常勸她勤快一點,但是她根本不聽。我們兩個經常因為這些事情發(fā)生矛盾。2015年3月,我們協(xié)商離婚的時候,沒有談妥財產分割的問題。我覺得老婆買的高檔衣服化妝品應該屬于她的特殊生活用品,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那些東西是她用我們倆的工資買的,當然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問我的想法有法律依據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支出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該條可以看出,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都應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基于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特殊性。如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僅給專屬配偶造成不便,對另一方配偶也沒有實際意義。強行分割很可能會對商品的價值造成損害,反而不利于物盡其用。在這種情況下,你老婆的化妝品和衣服屬于你老婆的生活用品,具有排他性和特殊性。一般都視為你老婆的私人物品,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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