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的代號有兩種,分別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第3種觀點: 地方標準編號規(guī)則的統(tǒng)一規(guī)范:‘DB’+‘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代碼前兩位’+‘/’+‘順序號’+‘年號’【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五條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xié)調配套。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市場競爭的行為。第六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國地方標準的制定及相關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承擔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第七條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設區(qū)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fā)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用,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未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yè)性、性和廣泛代表性。承擔起草工作的人員不得承擔技術審查工作。第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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